1、二次包装机械是一种专门用于包装过程的机械设备,其操作流程涵盖了一系列关键工序。这些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充填物料、将物品包裹起来、确保封口牢固,以及与之相关的前后处理步骤,例如预先清洗和后续的堆码或拆卸。在包装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精确计量或在包装件上添加标识等精细操作。
2、包装机械是指能够完成全部或部分包装过程的机器设备。这些包装过程可能包括充填、裹包、封口等主要工序,以及与之相关的前处理和后处理工序,如清洗、干燥、杀菌、堆码、拆卸等。此外,包装机械也可能具备打印、贴标、计量等辅助功能。
3、包装机械即完成全部或部分包装过程的一类机器。包装过程包括充填、裹包、封口等主要包装工序,以及与其相关的前后工序,如清洗、干燥、杀菌、堆码、拆卸等,也包括打印、贴标、计量等辅助工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经营、使用药包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1、药包材生产企业需要生产许可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生产这些材料是需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名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
2、即要求其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等资质,并对中药饮片要求提供货样,供以后校对供货质量用。
3、药品生产企业三证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