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是主要用于滋补保健的;三是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是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此外,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还可以规定不能纳入遴选范围的其他情况。
第一类:毒麻精放:医疗用毒性药品特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二类 俗称的四大类:疫苗 血液制品 中药注射剂和二类精神药品-2008年 第三类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307个品种(各省有中标及递增变更)--2011年4月1日起 以上三类已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 狭义的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狭义的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主要是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1、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2、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3、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4、《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 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 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根据查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信息显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管理: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生产和供应,条例规定了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过程的管理、生产记录的保存等要求。
3、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